詞語信息
【詞目】叢林【拼音】cóng lín
【釋義】
1. 茂密的樹林。
2. 佛教多數僧眾聚居的處所。
詳細解釋
1. 茂密的樹林。漢 班固 《西都賦》:“松柏仆,叢林摧。” 清 唐甄 《潛書·善游》:“鳥守故巢,亦翔於叢林;魚潛在淵,亦洄於盪澤。” 《東周列國志》第三回:“掘突喝教左右打點攻城。忽聞叢林深處,巨鑼聲響,一枝軍從後殺來。”冰心《寄小讀者》二十:“池四圍是叢林,綠意濃極。”
2. 佛教多數僧眾聚居的處所。
《大智度論》卷三:“僧伽秦言眾,多比丘一處和合,是名 僧伽;譬如大樹叢聚是名為林。”後泛稱寺院為叢林。 宋 王安石 《次韻張子野竹林寺》之一:“澗水橫斜石路深,水源窮處有叢林。” 清 紀昀 《閱微草堂筆記·灤陽消夏錄三》:“其父姑令借榻叢林,冀鬼不敢入佛地。” 李劼人 《死水微瀾》第五部分八:“北門內文殊院,兩個和尚的叢林建築的富麗堂皇。”
基本概念
禪宗寺院
梵名 Vindhyavana,僧侶聚集、修道之處,亦通常指禪宗寺院而言,故亦稱禪林,但後世教、律等各宗寺院也有仿照禪林制度而稱叢林的。中國禪宗從曹溪慧能後,四傳至於懷海,百餘年間禪徒只以道相授受,多岩居穴處,或寄住律宗寺院。到了唐貞元、元和間(785—806),禪宗日盛,宗匠常聚徒多人於一處,修禪辦道。江西奉新百丈山懷海以禪眾聚處,尊卑不分,於說法住持,未合規制,於是折衷大小乘經律,創意別立禪居,此即叢林之始。叢林的意義,舊說是取喻草木之不亂生亂長,表示其中有規矩法度雲(《禪林寶訓音義》)。
規模
叢林規模開始不大,到唐末五代之間,南方有發展。如洪諲住浙江徑山,道膺住江西雲居山,僧眾多至千數;義存住福州雪峰,冬夏禪徒更不減一千五百人(《宋高僧傳》卷十二)。入宋,叢林建置益臻完備,禪眾亦以集中居住為常,凡名德住持的叢林,都有千人以上。如宋太祖建隆二年(961),延壽自杭州靈隱移住同地永明寺(今淨慈寺),學侶多至二千(《景德傳燈錄》卷二十六)。
北方叢林,亦始盛於宋代。仁宗皇祐元年(1049),內侍李允寧施住宅創興禪席,仁宗給與寺額為十方淨因禪院。廬山圓通寺懷璉應命為住持,禪道大弘於汴京。神宗元豐五年(1082),又命京師(今開封)大相國寺,創立慧林、智海二大禪院,後都成為京師有名的禪林。至徽宗崇寧二年(1103),宗賾集《禪苑清規》時,叢林制度已燦然大備。宋室南渡以後,禪宗名僧輩出,所居叢林,皆極一時之盛。如克勤所住江西雲居山、宗杲所住浙江徑山、正覺所住泗州普照寺及明州天童寺,清了所住真州長蘆崇福寺等,其住眾常至千人以上。
史彌遠因而請定江南禪寺為五山十剎(餘杭徑山、杭州靈隱、淨慈、寧波天童、育王等寺為禪院五山。杭州中天竺、湖州道場、溫州江心、金華雙林、寧波雪竇、台州國清、福州雪峰、建康靈谷、蘇州萬壽、虎丘等寺為禪院十剎。見《七修類稿》),俾拾級而登,於是叢林制度遂遍行於江南,迄後世不衰。
叢林制度
最初只有方丈、法堂、僧堂和寮舍。以住持為一眾之主,非高其位則其道不嚴,故尊為長老,居於方丈。不立佛殿,唯建法堂(後世乃立佛殿)。
所集禪眾無論多少,盡入僧堂,依受戒先後臘次安排。行普請法(集體勞動),無論上下,均令參加生產勞動以自給。又置十務(十職),謂之寮舍;每舍任用首領一人,管理多人事務,令各司其局(《景德傳燈錄》卷六《禪門規式》)。
在這以前寺院的首腦為三綱:即上座、寺主、維那(或稱都維那),都是領導大眾維持綱紀的職僧。上座以年德俱高,都是朝廷任命。如姚秦、元魏,常有命令補上座。唐道宣亦曾被命為西明寺上座,其位居寺主、維那之上。寺主知一寺之事。如後周陟岵寺、隋大興善寺等,皆有寺主。維那意為次第,謂知僧事之次第,或稱為悅眾;但後世常以悅眾為維那之副,其職有數人,以大、二、三、四等別之(《百丈清規證義記》卷六)。
至於叢林古規的職事,則有首座、殿主、藏主、莊主、典座、維那、監院、侍者等名目。如黃檗希運在池州南泉寺為首座、遵布衲為湖南藥山殿主、雪竇重顯為南嶽福嚴寺藏主、南泉普願於莊上為莊主、溈山靈祐在江西百丈山為典座、克賓於河北魏府(今大名縣)興化寺為維那、玄則在法眼會下為監院(見元道泰《禪林類聚》第九)、興化存獎為臨濟義玄侍者等。
後世叢林組織日漸龐大,各寺家風不同,為住持者多因時制宜、自立職事,名目層出不窮。宋宗賾《禪苑清規》的序文說:“莊嚴佛社,建立法幢,佛事門中,闕一不可。豈立法之貴繁,蓋隨機而設教”。在《禪苑清規》所載叢林職事名目即有二十三種。宗賾還撰了一篇《龜鏡文》(弍鹹《禪林備用清規》卷七稱之為《百丈龜鏡文》),概括地說明設立各種職事的必要。文云:“叢林之設要之本為眾僧,是以開示眾僧故有長老,表儀眾僧故有首座,荷負眾僧故有監院,調和眾僧故有維那,供養眾僧故有典座,為眾僧作務故有直歲,為眾僧出納故有庫頭,為眾僧主典翰墨故有書狀,為眾僧守護聖教故有藏主,為眾僧迎待故有知客,為眾僧召請故有侍者,為眾僧看守衣缽故有寮主,為眾僧供侍湯藥故有堂主,為眾僧洗濯故有浴主,為眾僧禦寒故有炭頭,為眾僧乞丐故有街坊化主,為眾僧執勞故有園頭、磨頭、莊主,為眾僧滌除故有淨頭,為眾僧給侍故有淨人”(《禪苑清規》卷八)。
以上制度,自宋以來通行甚久,少有更改。至於今日可行的,則根據元代《敕修百丈清規》更有增益,且分成東西兩序。東序序職(資格)有都監、監院等二十一員,列職(實職)有化主、庫頭等二十六員;西序序職有首座、西堂等十二員,列職有殿主、寮元等二十一員。細分職別可達八十種,可謂繁雜(見清儀潤《百丈清規證義記》)。
叢林職事人員之多寡,各依其規模建制大小而定。方丈為禪林正寢、住持所居之處,故稱寺主為方丈,他為全寺諸堂之頭,故又稱堂頭和尚。至西序的重要職員,則為首座(即古之上座)、西堂、後堂、堂主、書記、知藏、藏主、知客、寮元(雲水堂首領)等。東序為監院(即古之寺主,俗稱當家)、副寺(即知庫)、維那、悅眾、侍者、莊主等,是一般叢林所常設的。此外,列職各專一務者,還有飯頭、菜頭、火頭、水頭、碗頭(通稱行堂)、鐘頭、鼓頭、門頭、園頭、浴頭(亦稱知浴)、圊頭(即淨頭)、塔頭(亦稱塔主)、樹頭(巡視山林、栽補樹木)、柴頭、磨頭、茶頭、炭頭、爐頭、鍋頭、桶頭、燈頭、巡山、夜巡、香燈、司水(禪堂專任)、照客、聽用等。以上各種職事名稱,以等級分,可統稱為知事人員(一級)、主事人員(二級)和頭事人員(三級)。規模較小的叢林,即以主事兼知事。規模較大的叢林,則有很完備的組織。方丈之下有庫房、客堂、維那寮、衣缽寮四個機構(通稱四堂口),是為叢林的基本組織,重要寺務由住持會同首座等班首與四堂口首領共議進行。此外有首座寮以處上座名宿,有侍者寮以處初學新參,有行者寮以處雜務行者和童行,有眾寮(雲水堂)以臨時接待過往禪衲。又有蒙堂以處知事職僧以上退職人員,有單寮以處副寺以下退職人員,有延壽堂以處老病僧人,有莊田以供禪眾從事生產。各堂又各立規約以資遵守(參看本書《清規》條目)。
現今叢林,以其住持傳承的方式不同,又可分為子孫的與十方的兩類。本來從宋代起,叢林即有甲乙徒弟院、十方住持院、敕差住持院三種之分。甲乙徒弟院,是由自己所度的弟子輪流住持甲乙而傳者,略稱為甲乙院。十方住持院系公請諸方名宿住持,略稱為十方院。敕差住持院,是由朝廷給牒任命住持者,略稱為給碟院。甲乙院住持是一種師資相承的世襲制,故又稱為剃度叢林或子孫叢林。
十方住持院由官吏監督的選舉,故稱為十方叢林。後世即大體沿用其制度,無大變動(現無其第三種)。
另外,十方叢林中依住持繼承制度的不同,還有選賢叢林與傳法叢林之分。
有如鎮江金山寺名剎的住持,即是依法系相傳的,稱為傳法叢林;寧波天童寺自清末寄禪(敬安)重興後,改為十方選賢制度,稱為選賢叢林。1924年廈門南普陀寺改子孫叢林為十方選賢叢林,即依天童寺選賢方法,訂立“十方常住規約”二十條。並規定選舉法、住持任期及進院退院等手續(《廈門南普陀寺志》)。
這種選賢制度是叢林住持史上的一個進步。
關於叢林制度詳見於《百丈清規》和它的注書《百丈清規證義記》等。至於叢林中行事和古德風規,則有道融《叢林盛事》、慧彬《叢林公論》、慧洪《林間錄》、淨善《禪林寶訓》、無慍《山庵雜錄》等可資參考。